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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普過渡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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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牙髓炎,疼的腦袋發麻,實在寫不出正文,就拿科普章節過渡一下······

    不想看科普的看官老爺們可以不訂閱······

    ·

    《西漢兵制》

    京師

    漢朝的京師兵,主要分南軍和北軍兩支:中尉所領的屯兵駐於未央宮北,稱北軍;與之相對,由衛尉統領的稱南軍。

    南軍士兵大多調自內郡,太祖劉邦時期主要調自豐沛,北軍士兵主要調自京輔,均是一年一輪換。

    南軍原編制五個超編校尉,共兩萬人,北軍四個超編校尉,共一萬六千人(滿編一部校尉為二千人,南、北兩軍均超編為五千人一部校尉。文中虎賁、羽林二部亦然)。

    地方

    地方兵置於郡、縣,一般由郡、縣尉(亦稱都尉)協助郡守或縣令統率,平時維持地方治安,戰時聽中央調遣。

    徵調地方兵,需以皇帝「虎符」為憑,分封的王國與侯國各自都有軍隊,王國之兵由諸侯王中尉統領,侯國之兵隸屬於郡。

    邊兵

    邊兵主要負責邊郡戍守,由邊郡郡守統領,下轄都尉和部都尉。

    ·

    兵種

    軍隊有材官(步兵)、騎士(騎兵)、樓船(水兵)、輕車(車兵)等兵種。大抵平原諸郡多編練騎士、輕車,山地諸郡多編練材官,沿江、海諸郡多編練樓船。

    太祖高皇帝劉邦身陷白登之位後,車兵逐漸被漢室淘汰。

    編制

    漢朝軍隊的編制,據《後漢書·百官》記載,「大將軍營五部」,部由校尉統領,「部下有曲,曲有軍候一人」,「曲下有屯,屯長一人」。

    即:1營=5部(校),1部(校)=5曲,1曲=2屯,1屯=5什 1什=2伍 1伍=5人。

    但據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和居延地區出土的漢簡,部分左、右部或前、後部,曲分左、右曲或前、後曲;

    部、曲之下還有官(分左、右官)、隊(分前、後隊)、什伍等。

    上述文獻與文物,對漢朝軍隊中、下級組織的不同記載,很可能是不同地區或軍隊存在著不盡相同的編制。

    秦朝兵制,是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權化的軍事體系。秦廷在地方上徹底廢除「封諸侯,建藩衛」制度,全面實行郡縣制。

    初滅六國時,在已控制的地區設置了36郡,後又置九原、南海、桂林、象四郡,共40郡;郡設郡尉,輔左郡守,並掌軍事。

    郡下設若干縣,置有縣尉,輔左縣令(長),掌軍事。全國徵兵以郡縣為單位,郡守有徵發本郡壯丁作戰的權力。秦時人口約2000萬,由於兵役、徭役都很繁重,每年要有二三百萬的丁男被徵發服兵役、勞役,僅守長城的士卒就達30萬。

    秦、漢為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,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軍隊,並置於皇帝的嚴格控制之下;負責全國軍事行政的官吏,秦為國尉,漢為太尉。

    漢朝設考工令負責兵器的製作,設武庫令負責兵器的貯備、管理。

    …

    有的郡國也設有工官、鐵官,負責製作器械,並將它們輸入京師;長安城中的武庫是國家最大的貯藏兵器的中心。

    秦、漢時,鎧甲已經制式化,均用金屬製成,式樣因兵種及職位不同而有所區別。

    秦朝在京城設有太倉,在滎陽建有敖倉,貯備了大批糧食,戰時有專官負責補給。

    秦、漢時大量使用騎兵,馬政成為國之大政;秦朝制訂了《廄苑律》等,對馬匹的放牧、調教、管理均有規定。

    漢朝在獎勵民間養馬的同時,在北邊、西邊均置苑養馬。景帝時有苑36所,官奴婢3萬人,養馬30萬匹;武帝時官馬達到40餘萬匹,為騎兵的發展和對匈奴作戰創造了條件。

    秦朝的軍訓制度較為嚴格:秦律規定,射手發弩不中,御手不會駕車,騎士和馬匹課試最劣者均要受罰,有關督訓官吏及負責選募者也要受罰。

    西漢軍隊除演練射御、騎馳、戰陣之外,每年秋季都進行教閱,又稱「都試」,並按成績優劣進行獎懲。邊郡則常有太守「將萬騎,行障塞,烽火追虜」(《漢舊儀》),這種訓練帶有實戰演習的性質。

    秦朝沿襲戰國時的郡縣徵兵制。從《睡虎地秦墓竹簡》所記的情況看,男子17歲「傅籍」,以後根據戰爭需要,隨時可徵集入伍,到60歲才能免役。

    漢朝的兵役制度,曾有幾次變更——據《漢書》記載,男子20歲傅籍,此後每年服勞役一月,稱「更卒」。

    23歲以後開始服兵役,役期一般為2年,一年在本郡、縣服役,稱為「正卒」,另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,稱為「戍卒」或「衛士」。

    還有一種意見,認為這2年兵役統稱為「正卒」。如遇戰爭需要,還須隨時應徵入伍,至56歲才能免役。

    秦、漢還常謫發已科罪犯或徒隸等為兵,稱為「謫戍」。

    秦代至西漢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縣普遍徵兵制為主。秦統一後,在全國推行郡縣制之下的戶籍什伍制度,國家直接控制了以「戶」為單位的「編戶齊民」,按伍、什、里、鄉、縣逐級管理。

    籍隸於什伍的編戶齊民是徵兵的主要對象。

    漢循秦制,略有損益。

    到武帝以後,對外戰爭頻仍,徵兵的主要對象一一個體小農紛紛破產,戶籍制度也受到破壞,兵源不足,徵兵制逐漸衰落。

    到東漢,徵兵制便被募兵製取代了。徵兵制對年齡有明確規定。男了達到服役年齡正式「傅籍」,著於名冊,稱為「傅」;停止服役的年齡稱為「免老」,或稱「老二秦代始傅的年齡是十五歲,免老的年齡有爵位者是五十六歲,無爵而為「士伍」者是六十歲。

    漢初沿用秦制,景帝前元二年(公元前155年)改為20歲始傅,至遲在昭帝始元六年(公元前81年)以前又改為二十三歲四。漢代免老的年齡是五十六歲。這一規定一直沿用到東漢。


    …

    不過,在實際執行過程中,往往超過規定。如秦代遇有「大役」,即大規模的戰爭,老者也不免役;漢代更有小至十二歲,老至七十以上被徵兵的例子。

    徵兵制對徵兵對象的身份有明確規定。

    秦代,一般情況下徵兵對象嚴格限制在隸籍於「什伍」內的編戶齊民,包括無爵的「士伍」、一級爵「公士」至四級爵「不更」(不更僅免其「更卒」之役,不免其兵役)。

    身份低於「士伍」的賤民和奴隸沒有正式服兵役的權力,即使使從軍,也只能作「徒兵」;而身份高於「不跟」者,名籍不列什伍之內,享有免役的特權。

    西漢軍功賜爵制度趨於輕濫,自無爵的「士伍」至八級爵「公乘」通稱「民爵」,都要服兵役。武帝時又設立「武功爵」,自七級爵「千夫」以下都要服兵役。

    西漢後期,軍功爵、武功爵制度皆由輕濫而敗壞。

    至東漢,爵秩制度徒具形式,對服兵役者身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實際意義。徵兵制對服役者的身體條件有明確規定。傅籍時身體羸弱或有殘疾者稱為「罷耀」,只服勞役,不服兵役。

    傅籍的身高標準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,不足六尺者稱為「小」,不得服兵役。

    秦代兵役制度對仔戶徵兵的人數也有規定:《戍律》稱:「同居母並行。」即每戶中已傅男子不同時服兵役,至少須留一人在家中,以保證農業生產的進行。

    上述各項規定僅適用平時,在戰時尤其是遇「大役」或兵源不足的情況下,隨時可能逾制徵兵。

    在兵農合一制度下,應徵士兵除國家供應的一部分物資以外,還有自帶的部分。由國家供應的部分包括武器裝備和軍糧。秦漢時代武器由國家統一管理,士兵入伍後由國家統一發放,退役時上交國家。

    至於甲兵的授還有專門的條律規定;國家供應軍糧稱為「稟」,或稱「稟軍中」,依爵秩身份以及在軍隊中的地位高下,稟給的數量也有等差。

    一般情況下國家「下調郡縣轉輸粟菽芻蒿「,供應軍隊,但也時有「自費」軍食的情況。

    衣物的供應,除沒有財產的奴隸、刑徒箕由國家統一供應,稱「稟衣」之外,應徵士兵都要自帶錢物。軍隊往往設有「軍市」供上兵買賣物品。

    免役特權

    秦代『復除』特權主要限定於第五級爵位——大夫以上者,以及與之地位相當的各級官吏和隸廣宗室」屬籍」的皇室貴族。

    這些人依其等級的高下,分別可以享有復其身、復其家、復其宗族及依附人口等特權。

    此外,交納粟、帛、資多者也可以復其。

    漢代,隨著統治階級構成的複雜化,有關復除的規定及享有復除特權的對象也趨於複雜:宗室、王子侯的宗族皆列入「宗正」的「屬籍」,永不服役;

    …

    外戚、功臣封侯者世世免役;全國官吏除最低級的小吏以外,都有爵位,凡爵在第九級「五大夫」以匕月俸在六百石以上者都免役;

    低級官吏中縣、鄉的「三老」免役;

    凡選舉為孝弟力田、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經者皆得免役;

    此外,還有特詔免其一年、兩年、若干年乃至終身之役的情況;平民如不服役,可以出錢、物代役;如要免去「正卒」之役或戰時徵調的兵役,則必須買爵。

    文帝時納粟四千石買爵至五大夫即可免役;武帝時又規定納奴婢、納栗、納錢可得補吏免役,並創「武功爵」,買爵至第七級「千夫」,與五大夫相等,可以免役。

    至西漢後期,賜爵、賣爵免役制度的輕濫,導致兵源貴乏,已無法正常地徵發兵役。隨著募兵制的發展,常規的軍功爵免役制度已失去了實際意義,而其他各項免役制度,也僅在臨時性徵兵時才起作用。

    徵兵制的敗壞

    秦漢徵兵制,是以戶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個體小農為基礎的。

    武帝以後,個體小農大量破產,淪為流民、奴隸、依附民、租佃小農、僱傭勞動者,由國家直接控制的編戶齊民大大減少,而豪強殷富之家則通過納黃、納粟、獻奴婢等各種方式取得復除特權。

    於是,正常的戍五番上制度已難以維持,徵兵制逐漸衰落。

    至東漢初,光武帝對兵役制度進行重大改革,兒乎完全廢止r內地郡國期年番上的正卒、衛士、戍卒制度。

    東漢一代雖偶有徵兵於郡國之舉,如靈帝中平末,廣陵郡「若動槨鼓,可得二萬人」;又,「縣在邊垂,舊制令戶一人,具弓弩以備不虞」。

    這類事例往往僅限於戰時的臨時性徵兵,不為常制,而作為常制的徵兵制則已經敗壞了。

    募兵制的推行

    西漢初,徭役制中的「更卒」之役已出現募人代役的制度,凡不服役者須僱人代役,平價每月出錢二千,謂之「踐史」。

    募兵正式成為一種制度,始於漢武帝。武帝時,對外長期用兵,而徵兵制無論從番上輪代的時間、人數,還是士兵的軍事技術諸方面,均己不適用大規模戰爭的需要。

    故自武帝以後迄於東漢,募兵制逐漸發展並取代了徵兵制,成為兵士的主要來源。

    西漢的募兵有各種名稱,曰「勇敢士」、「應募罪人」、「奔命」、「亢健」、「應募」等等。

    這些應募兵士多來源於無業流民、弛刑徒等無產者。

    漢朝經常用這些士兵從事對外的重大戰爭。王莽時,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、吏民奴,名曰「豚突豨勇」,作為對匈奴戰爭的主要兵力。

    東漢的戶籍什伍制度已大大鬆弛,個體小農大量減少,徵兵制難於繼續推行,軍隊的兵源除了戰時臨時性徵兵之外,主要靠募兵維持。東漢各地屯兵多來自招募。

    例如建武二十四年(公元48年)武陵五溪蠻反,東漢政府即暮十一郡「麝士」及弛刑徒四萬餘人前往鎮壓。

    東漢不僅內郡兵招募,邊郡戍卒也完全實行招募制。

    例如,建武一十六年(公元50年)發遣內地實邊的百姓,皆賜以「裝錢」。實邊賜錢制是西漢所沒有的,是暮民戍守邊地的一種制度。

    明帝永平元年(公元58年)募士卒戍隴右,賜錢人三萬,這標誌著東漢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徵兵制。

    東漢政府招募士兵的費用,稱為「賞募錢」或「賞真」,實際上相當於僱傭士卒的工資。

    東漢少數民族往往也採用招募的辦法。東漢少數民族兵稱「夷兵」,是軍隊中的常員,戰事結束後也不遣散,編在軍隊中領受「牢直」、「廉賜」,成為一種常備的僱傭兵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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